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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中庄國民中學推行人權法治教育實施計劃

一、       依據:

(一)  教育部與法務部共同訂定之「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劃」。

(二)  本校校務會議記錄。

二、       目的:

(一) 推動學校法治教育,以奠定法治社會基礎。

(二) 養成師生守法、守紀之良好習慣。

(三) 提升師生及家長正確之法律知識,孕育和諧的親、師、生關係。

(四) 透過學生影響家長及社區,激發家長積極之法治觀念及態度。

(五) 降低並預防青少年偏差及犯罪行為發生。

(六) 培育知法、守法的現代國民。

三、       實施原則:

(一)            普效性原則:以全體師生為對象重視師生參與,全校教職員工均負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

(二)            生活化原則:法治教育須常年實施,逐漸融入生活中,使人人「知
行一致」。

(三)            整合原則:注重學校特色、社區特性並結合社區資源共同辦理。

(四)            自由原則:配合「自律」的行為,重視個別差異促使自負法律責任
並減少對法治觀念的錯誤認知或產生矛盾現象。

(五)            民主化原則:透過公開及民主化程序,推動學校法治教育。

四、具體實施措施:

(一) 各項行政措施,整體密切配合。

(二) 科技整合,結合各項教學活動,體現教化功能。

(三) 舉辦以法治教育為主題之各項比賽、專題演講……等活動。

(四) 充實各類補充教材與環境佈置

1.錄影帶。

     2.錄音帶。
     3.宣導卡片、書籤、海報等。

     4.各類宣導推廣書刊雜誌。

     5.本校出版庄中學園、庄中輔導。

     6.設置人權法治教育資料專櫃。

(五) 制定本校各相關規定:

1.愛心商店。

     2.偶發事件處理暨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3.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4.本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5.本校遏止青少年飆車肇事因應措施。

     6.實施榮譽制度。

五、實施項目及內容:

編號

項   目

實施內容

進行方式

經費來源

實施日期

備 註

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研訂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並確實執行。

1.邀集相關單位主管、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共同訂定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2.公佈週知讓全校教職員生及家長了解並遵守。

 

 

 

 

自籌

九月至十月

訓導處主辦,全校師生一起參與遵守。

 

研訂校規及班級公物維護及故意毀損賠償辦法

研訂校規、班級公物維護及毀損賠償辦法等相關規定。

1.由總務處提出公物維護及故意毀損賠償等規定。

2.利用班會訂定班級公約。

3.公佈確實遵辦。

 

自籌

破壞者付費修護

 

 

全學年

 

總務處

 

各班級

設置法治教育資料專櫃

圖書室內設置法治教育資料書籍專櫃,以利師生使用,借閱參考或詳讀

1.請圖書室負責人員整理有關法治教育資料書籍並集中在專櫃內,方便使用。

2.鼓勵師生多加利用。

 

上級補助

自籌

 

 

全學年

 

教務處

訓導處

全校師生

辦理法律知識教育專題演講

邀請律師或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官及少年法院法官到校專題演講,講解法律常識。

利用朝會或週會聘請專家學者到校實施。

 

上級補助

 

全學年

每學期至少一次

加強宣導法治觀念並隨機實施法治教育

1.            配合課程運用輔助教材、錄影帶、錄音帶、卡片、書籤、報刊雜誌.等宣導資料辦理。

2.            利用社會重大案件或青少年情事隨機教育

配合辦理各項比賽活動,有獎徵答並表揚表現優良學生

 

自籌

 

 

 

每學期至少一次

 

 

 

 

 

不定時

講解法律常識及實施法律常識討論

利用導師時間、週會、班會、空白課程時間進行

1.教師研讀「教師法律手冊」

2.一年級利用導師時間或週五自習課由導師講授「國中法治與人權教育補充」教材。

    

自籌

    

全學年

全學校師

生、教師

每學年最

少一次

辦理法律常識大會考

配合教育部、高雄市政府實施

全校統一安排時間(配合教育部指定期限)。

 

自籌

 

每學期一次

 

全校學生

辦理閩南語演講比賽

從辦理過程中,讓學生瞭解民主法治觀念。

配合上級單位政策宣導。

 

自籌

每學年一次

 

全校師生

實施榮譽制度

訂定「榮譽制度」實施辦法

頒發榮譽獎卡激勵學生奮發精神。

自籌

隨時薦舉

全校師生

六、執行與考核:

   依本項年度計劃確實執行並彙整成果報告書。 

七、本實施計劃經校長核准後後施行,修正亦同。

                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