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立中庄國民中學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一、依據:「高雄縣國中小學學生申訴處理要點」訂定。 二、目的: 1.建立學生申訴管道,舒解學生不滿情緒,減少校園暴力事件,促進校園和諧。 2.為培養學生健全人格與保障學生權益,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3.舒解學生心理困惑與障礙,以培養健全人生觀。 二、實施對象: 申訴人(指學校對其獎懲處分具學生身份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指申訴人之父母或監護人),認為學校對其所為獎懲處分及對學生所為具體之行政處分措施,有不當至損及學生個人權益,經正常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三、實施類別:
1.受記過處分者。 四、組織: (一)、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包括.1.訓導主任2.生教組長3.輔導主任、輔導組長4.家長會代表一至二人5.各年級級導師三人及專任教師2人6.教師會代表一至二人7.學生代表二至四人。 (二)、由校長擔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召集人,訓導主任擔任執行秘書,生教組長擔任副執行秘書。 (三)、 申評會委員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及導師不得少於其他行政人員及家長會代表組織之。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四)必要時,「申評會」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
五、申訴流程:
六、審議原則:
(一)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 (二)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証明者,不在此限。 (三)申評會之審議 表決及委員個別意見 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另申訴人或其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七、評議效力: (一)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簽署。 (二)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八、附則: (一)受輔導轉學、休學獲此類處分之學生,於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學校應同意其繼續留校就讀。
(二)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
九、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並報請縣府核備後,自發布
原處分單位承辦人 原處分單位主管 校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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